最新社区人员请假条(精华五篇)。
社区人员请假条 篇1
1、统一上下班时间。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夏季按上级通知执行);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期间,按节日值班表执行。
2、社区书记、主任因事、因病请假两天(含两天)以上,必须向街道主管领导请假。
3、社区副主任因事、因病请假三天(含三天)以上,必须向社区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向街道主管领导请假。
4、社区其他干部因事、因病请假一周以内,必须持书面请假条向社区主任请假,并记录考核。年内请假超过一个月的,不得参加年终评优活动,超过一周以上者,必须持书面请假条向街道主管领导请假。
5、社区干部因病请假超过2个月、因事请假超过1个月者,在全年考核中,不再享受年终奖励和评选先进资格。
6、加强社区干部的考勤管理,认真做好考勤记录,并将出勤情况记入全年工作表现考核中,与评先挂勾。如因出勤情况考核不准而发生其他问题和争议时,须持相关材料请求街道领导裁决。
7、其他未尽事宜,由街道领导班子决定。此制度自公布之起执行。
社区人员请假条 篇2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xxx6〕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
1、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巡逻、小区车辆管理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保绿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3、社区保洁是指维护社区卫生的岗位。
4、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日常综合照料、生活服务等服务的岗位。
上述岗位由物业公司管理的,不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xxx6年7月1日前,已签订社区公益性岗位协议上岗,后转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可继续享受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扶持政策。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
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至未到达法定退休(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下同)年龄;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非主观原因造成失业一年以上的或其他就业困难的。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与街道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初次上岗协议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
从业人员在签订协议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为便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协议期限应设定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个月以上为止。
四、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审核
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向区就业服务处填报《杭州市新增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审核表》(附件),区就业服务处审核后报市就业服务局核定。
五、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初次上岗的手续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初次上岗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须在其户籍、居住和岗位所在社区分别同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相关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室将公示意见反馈给相应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与其签订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要为其办理提档手续并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对其就业状况输入“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在其《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做好记载,其《援助证》和档案分别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市就业服务机构集中保管。
六、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考核考评制度
街道、社区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区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制度。经考核考评不合格的,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解除其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
七、其他
1、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申请资料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杭劳社就〔xxx6〕143号、杭财社〔xxx6〕63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市拨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各项补贴,各区、街道(乡镇)应及时拨付到位。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室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实地检查制度。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申请要认真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要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社区公益性岗位在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真正把社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社区人员请假条 篇3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干部的工作作风,确保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特制订如下考勤制度。
一.实行签到制度。社区干部必须按时上下班,按时参加社区各项活动,做好值日宿工作。每日8:00点由本人签到,不准代签,未签或代签按旷工处理。
二.实行公示请假制度。上班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三.确因病休假超过三天的凭市级医院诊断证明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四.迟到、早退一次者提出口头批评,一个月累计5次者按旷工1次处理。每旷工一次扣发工资10元。
五.社区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杜绝利用工作时间打扑克、下象棋、玩游戏等和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天工资。
六.本制度每月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定期进行考核和不定期抽查。
社区人员请假条 篇4
(1)住宅区停车管理制度
①为了小区车辆管理安全有序,物业服务处依法循章对小区内车辆交通、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②根据小区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正确指挥小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③巡防队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防止各类事件发生。
④门卫要坚持登记制度,对外来车辆要登记车号、车型,检查、登记放行。
⑤禁止载重车(5吨以上)、集装箱车、载有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的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住宅小区。
(2)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相关的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3)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②车辆不准在小区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车辆保管收费标准》缴费。
③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⑤机动车辆在本小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⑥机动车辆在小区内禁止鸣号。
⑦不准在小区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⑧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⑨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⑩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4)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保管规定
小区内摩托车(电动车)实行统一保管。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
A、摩托车、自行车月保的管理:
a、需办理月保的车主先到停车场办理登记,缴纳月保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月保号牌;
b、月保车辆凭号牌停放,月保号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办理相关手续;
c、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
d、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
B、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的管理:
a、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
b、车管员发放临保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保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保车辆上,另一个给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
c、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
d、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C、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员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
社区人员请假条 篇5
一、车场管理
1、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应态度热情行为规范地履行管理服务职责。
2、 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为停车场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本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管理和本停车场内设施设备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为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车主/驾驶员请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交通疏导和管理;
3、停车场实行24小时管理,车位有偿使用,收费管理,请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4、车主/驾驶员不得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或非法物品于停车场内,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当事人承担;
5、停车场内严禁加油、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严禁洗车和修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随时制止上述现象;
6、自觉保持停车场内清洁,不得将随车杂物丢弃在场内;车辆发生漏油漏水应及时处理。
7、车辆进入小区内禁止鸣笛,以免影响小区住户休息。
8、自觉爱护停车场内的一切公物及设备设施。如车主/驾驶员在停车场内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因失误或其他不当造成公物、设备设施损坏的,须照价赔偿,对拒付者物业公司有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
纠纷;如对他人人身、财物造成伤害的,由实施人承担一切赔偿及法律责任。
9、遇有涉及社区内的重要活动,需要对停车场实行特殊临时交通管制时,各停车场使用者请予以配合。车主/驾驶员不可将此作为索偿的理由,但物业办有责任提前给予通知;
10车辆在停放期间发生自燃或意外等事故,在有关部门调查结案以后,由责任人进行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车位的使用
1、车位只限持卡车辆停车用途,不得用作其它;
2、车辆在驶入正确车位后,车主/驾驶员离开车前,应检查门窗是否关好,有纪念价值的物品、贵重物品、重要机密文件等须随身携带,严禁放于车内,如发生偷失,停车场管理单位概不负责;
3、不得在车位上加建任何暂时或永久性建筑物,亦不可私自加放标牌、张贴广告或悬挂任何物品;
4、如因工程维护或清洁工作,需临时改变停车位置,车主/驾驶员请予以配合。
三、停车场出入卡使用规定
1、出入卡仅限于停车场出入使用。为保证车辆停放安全,感应卡实行一卡一车制且仅限于登记对应的车辆出入使用。
2、进出停车场务必进行查验操作有序驶出/驶入停车场;
3、车辆在出入停车场时请勿紧随前方车辆,一定要待前方车辆通过栏杆后再进行通过,确认挡车器抬起后方可通行,以免挡车栏杆砸车;不经挡车器抬起后而紧随前车通行发生事故的,由车主/驾驶员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管理方设备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车主/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进入停车场将车停好后,一定要将出入卡随身携带,做到车、卡分离,禁止置于车内,因出入卡或卡保管不当发生车辆丢失的,停车场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5、停车场采用一卡一车制,如人为采用非法方式一卡进入多辆车的现象发生,物业办将根据本管理规定取消其停车场使用资格;
6、车主/驾驶员如不慎将出入卡丢失,请立即通知小区物业办,并于24小时之内办理书面报失手续,以便及时控制,保障车辆的安全。
四、其他
1、本停车场限高3m,限速5公里/小时。
2、停车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无卡车辆不得入内,强行进入发生后果自负。
3、凡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应遵守本停车场管理规定,进入车辆即视为认同上述管理规定并遵守上述制度。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执行。